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赵文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,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(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)
3年,被告人赵文,男,1979年3月28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运输服务人员,户籍所在地朔州市,因犯盗窃罪,于2007年10月12日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;